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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6执17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浙江奥光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奥光印刷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174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奥光印刷器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847461-2,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垂杨社区贵德村法定代表人:叶茂西,董事长。被执行人:徐林,男,1951年10月12日出生,住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平水商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奥光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调查取证,未查到被执行人徐林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徐林外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浙江奥光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徐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徐林尚未偿还申请执行人浙江奥光印刷器材有限公司211508元及逾期利息,应承担案件执行费3072.62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浙江奥光印刷器材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徐林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6执17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温金枝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叶聪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