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5民初56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杭州拉克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吴云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拉克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吴云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5民初5601号原告:杭州拉克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实际经营地杭州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叶建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世蓉,女,系原告职员。被告:吴云峰,男,1981年6月17日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原告杭州拉克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克利公司)与被告吴云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请:1、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49056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594元,合计506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峰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拉克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世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云峰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本院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8月13日,甲方拉克利公司(出租方)与乙方吴云峰(承租方)签订《设备租赁协议》一份,约定:甲方向乙方出租柴油空压机等设备一批。租赁地点:宣城泾县。每台空压机每月租金壹万贰仟元整。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给甲方押金伍仟元,租赁满一个月提前三天支付下月租金,乙方到时不支付租金的,甲方有权停机或将设备撤回,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拉克利公司将合同约定的租赁物交付被告吴云峰。2015年8月27日,甲方拉克利公司(出租方)与乙方吴云峰(承租方)签订《设备租赁协议》一份,约定:甲方向乙方出租柴油空压机等设备一批。租赁地点:安徽宣城泾县。每台空压机每月租金壹万肆仟元整。租赁满一个月提前三天支付下月租金,乙方到时不支付租金的,甲方有权停机或将设备撤回,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拉克利公司将合同约定的租赁物交付被告吴云峰。2016年1月12日,吴云峰出具《设备退租单》,确认尚欠原告拉克利公司租金、材料费共计肆万玖仟零伍拾陆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租赁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吴云峰尚欠原告拉克利公司租金、材料款49056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拉克利公司要求被告吴云峰支付租金、材料费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拉克利公司要求被告吴云峰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吴云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本案依法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云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拉克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租金、材料费共计49056元;二、驳回原告杭州拉克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3元,由被告吴云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陈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何颖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