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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02民初37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沙文旭与谭家崧、莫翠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文旭,谭家崧,莫翠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02民初3721号原告:沙文旭,男,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1313。被告:谭家崧,男,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210。被告:莫翠飞,女,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444。原告沙文旭诉被告谭家崧、莫翠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沙文旭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沙文旭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徐英涛人民陪审员  李志伟人民陪审员  关建威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仙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