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02民初37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沙文旭与谭家崧、莫翠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文旭,谭家崧,莫翠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02民初3721号原告:沙文旭,男,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1313。被告:谭家崧,男,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210。被告:莫翠飞,女,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444。原告沙文旭诉被告谭家崧、莫翠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沙文旭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沙文旭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徐英涛人民陪审员 李志伟人民陪审员 关建威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仙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