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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民初28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吉林万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高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万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13民初2811号原告吉林万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生,经理。委托代理人廉鹏、孙蕾、公司行政助理。被告高羽,女,汉族,1986年5月13日生,户籍地吉林省九台市。原告吉林万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连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林万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蕾到庭与被告高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吉林万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是座落于万晟康城一期19栋305室,住房面积为84.59平方米,该户于2013年7月7日与物业服务中心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在原告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间,被告应该切实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但被告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无故拖欠四个季度物业服务费1319.64元。在原告多次催缴的情况下仍拖欠不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此诉到贵院,请依法判决。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1319.64元(截止2015年12月31日止),违约金1319.64元×0.003×365天=1445.01元,共计2764.6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高羽答辩,2015年物业费没交,因为我当年买房子时是封闭式管理,现在没有一处是封闭式管理。第二点,小区没有路灯,都是各家灯光。第三点,小区有危险地方,道路面有下水井,我们绕不开走,必须得从下水井盖上走,谁能保证下水井盖不坏。第四点,今年春天发生一起火灾,离我家只有20米,没有消防通道,消防车进不来,对我们有人身和财产的危害。第五点,去年夏天,小区内4点就有老太太放音乐跳广场舞,舞剑,晚上到9点半。第六点,物业把我家后面的道封死了,到我家门口,什么车都进不去。我们需要有特殊情况,允许车辆进入。第七点,去年9月份的时候,我家单元的门,随便有人出入,导致我家孩子的三双鞋都丢一只,我家摩托车的电瓶也丢了,找物业,物业说现在管理没有完善。小区的绿化,我家楼下的草都跟垃圾桶一般高,物业告诉我们车辆不允许随便停,但我看别的住户家车主也都随便停。我家楼下的道,快到冬天的时候,垃圾中转站就在我家不远处,春天的时候,气味刺鼻,老难闻了。楼道内没有任何消防器材,就是发生火灾了,我们都不知道怎么做。现在小区东西南北各一门,其中有两处有保安室,其中一处还经常没有人,只有正门是总有人的。防盗门的密码物业都没有跟我们说过,随便一个孩子都可以进到我们楼道里。我家孩子说密码是孩子的父母在小区物业工作,才得知密码的。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7月7日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被告是坐落于万晟康城一期19栋3单元305室的业主。在《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住宅物业服务管理费标准为按建筑面积0.9元/月·平方米。被告住房建筑面积为84.59平方米。原告为被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2014年12月31日前未拖欠,但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被告拖欠一年的物业管理费,金额为1319.64元,产生违约金1445.01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及当庭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应按照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协议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给付原告拖欠一年的物业管理费1319.64元,因此按协议产生违约金1445.01元应依法予以合理保护395.89元=1319.64元×30%。被告不交物业费,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万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1319.64元,违约金395.89元=1319.64元×30%,合计1715.53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25元;邮寄费120元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连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 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