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5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赵洪革申请执行王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洪革,王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5执290号申请执行人赵洪革,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2302051968XXXXXXXX,昂昂溪区精神病院职工,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新兴街道安全委XX组。被执行人王雷,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2302051978XXXXXXXX,昂昂溪区新兴街道办事处科员,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江岸街道北地号社区XX组。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3)昂商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王雷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244条、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王雷的工资每月1000元至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从2017年1月起扣划,扣划至35433.00元为止)。二、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3)昂商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景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佟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