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执5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王帅、张志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帅,张志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547号申请执行人:王帅,男,199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张志辉,男,成年,汉族,现住高碑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帅与被执行人张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高民初字第9004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爱群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志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