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30民初28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邹友祥与沈孝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友祥,沈孝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0民初2868号原告:邹友祥,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峰,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孝清,男,196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万洲区。原告邹友祥与被告沈孝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邹友祥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友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友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6元,减半收取233元,由原告邹友祥负担。审判员  李春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 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