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0民初28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邹友祥与沈孝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友祥,沈孝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0民初2868号原告:邹友祥,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峰,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孝清,男,196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万洲区。原告邹友祥与被告沈孝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邹友祥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友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友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6元,减半收取233元,由原告邹友祥负担。审判员 李春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 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