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民初46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与王荣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王荣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4633号原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60251326D,住所地靖江市长江玫瑰园商住楼29号。负责人印鸿。被告王荣其。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与被告王荣其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永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范楚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