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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102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莫宝瑞与天津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蓟县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宝瑞,天津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蓟县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10223号原告莫宝瑞,男,199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蓟县。被告天津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蓟县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田春苗,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恒,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天津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职员,住。委托代理人方志东,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天津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蓟县分公司职员,住。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宝瑞诉被告天津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蓟县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莫宝瑞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宝瑞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宝瑞撤回起诉。诉讼费用4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凌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潇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