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02民初18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周学军与曲靖开发区伟鸿广告经营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02民初1873号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对原告周学军诉被告曲靖开发区伟鸿广告经营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云0302民初187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笔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6)云0302民初1873号民事判决书第6页第19—21行:“证据2原告予以认可,其相应票据金额为191338.71元,该191338.71元系被告垫付原告,本院予以确认”,现补正为:“证据2原告予以认可,其相应票据金额为191338.71元,但其中日期为2015年12月25日的曲靖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住院收费票据金额虽然为42593.61元,但被告只垫付了17700元,其余费用系原告经新农合进行报销,即被告共只垫付原告医疗费164945.1元、护理费1200元、购买用品支出300元,以上共计166445.1元,本院予以确认”。第7页第24—26行:“被告为原告先后垫付医疗费189838.71元、护理费1200元、购买用品支出300元,以上共计191338.71元”,现补正为:“被告为原告先后垫付医疗费164945.1元、护理费1200元、购买用品支出300元,以上共计166445.1元”。第8页第25—26行:“医疗费及购药费用为196312.69元(含被告垫付的189838.71元及原告自己支出的6473.98元)”,现补正为:“医疗费及购药费用为196312.69元(已包含被告垫付的164945.1元及原告自己支出的6473.98元)”。第9页第6行:“对被告垫付的医疗费189838.71元”,现补正为:“对被告垫付的医疗费164945.1元”。第9页第10—12行:“��减被告已支付的191338.71元,被告还应赔偿原告114434.373元”,现补正为:“扣减被告已支付的166445.1元,被告还应赔偿原告139327.983元。”第10页第1行:“114434.373元”,现补正为:“139327.983元”。审 判 长 王 俊人民陪审员 杨丽华人民陪审员 贾丽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珊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