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6民初15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吕吉祥等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刘丽梅,吕文有,齐荣秀,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6民初1575号原告:吕某某(系死者吕顺利之子),男,200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法定代理人:刘丽梅(系原告吕某某之母),女,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原告:刘丽梅(系死者吕顺利之妻),女,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原告:吕文有(系死者吕顺利之父),男,195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原告:齐荣秀(系死者吕顺利之母),女,195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以上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德东,山东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四原告委托代理人石学军,山东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主要负责人:李良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斌,男,199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住该单位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刘丽梅、吕文有、齐秀荣与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刘丽梅、吕文有、齐秀荣申请撤回对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某某、刘丽梅、吕文有、齐秀荣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四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文全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