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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2执5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与李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李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2执59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住所地保定市东风西路。负责人倪存真。被执行人李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02民初199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森银行存款168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进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