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2执9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赵金海、王春雨申请王春雨、崔照日格图生命权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海,额都,王春雨,崔照日格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2执939号申请人赵金海,男,60岁,蒙,农民,住科左后旗。申请人额都,女58,蒙,农民,住科左后旗。被执行人王春雨,男33,蒙,农民,住科左后旗。被执行人崔照日格图,男,34,蒙,农民,住科左后旗。本院执行赵金海、王春雨申请王春雨、崔照日格图生命权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3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6年04月26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出第34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布和朝鲁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武 祥 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