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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4执9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李XX与刘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4执955号申请执行人李XX。被执行人刘XX。本院在执行李XX与刘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人李XX撤销了对被执行人刘XX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1224民初5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子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阿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