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4执9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李XX与刘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4执955号申请执行人李XX。被执行人刘XX。本院在执行李XX与刘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人李XX撤销了对被执行人刘XX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1224民初5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子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阿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