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02民初25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原告瞿井华与被告李旭荣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井华,李旭荣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2民初2520号原告:瞿井华,男。被告:李旭荣,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瞿井华与被告李旭荣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以原被告以自行和解为由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瞿井华撤回对被告李旭荣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瞿井华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刘国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雅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