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民终71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吴晓丽与陈春节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晓丽,陈春节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71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晓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春节。上诉人吴晓丽因与被上诉人陈春节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83民初5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晓丽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经催交仍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晓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稚群审 判 员 叶 刚代理审判员 郭 锐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维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