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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终71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吴晓丽与陈春节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晓丽,陈春节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71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晓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春节。上诉人吴晓丽因与被上诉人陈春节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83民初5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晓丽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经催交仍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晓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稚群审 判 员  叶 刚代理审判员  郭 锐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维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