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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91执12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于长清与张方、王雪梅退伙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长清,张方,王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1250号申请执行人:于长清,男,1978年1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方,男,1970年6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雪梅,女,1971年11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长清与被执行人张方、王雪梅退伙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广安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春  峥审判员 杨    力审判员 刘  建  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