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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4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王建厂申请执行河南德尚置业有限公司、周口仲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厂,河南德尚置业有限公司,周口仲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4执312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厂,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沈丘。被执行人河南德尚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沈丘县北城新区。法定代表人蒋书亭。被执行人周口仲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沈丘县槐店镇东城区和谐路。法定代表人张仲凯。王建厂与河南德尚置业有限公司、周口仲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沈丘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3日作出的(2015)沈民小字第0000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河南德尚置业有限公司、周口仲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建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河南德尚置业有限公司、周口仲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建厂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德尚置业有限公司、周口仲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建厂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承禹审判员  李畅飞审判员  周战士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苗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