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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3民初20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福州荣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姚瑞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荣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姚瑞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3民初2000号原告:福州荣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八一七中路888号金马大厦7层F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7821897834。法定代表人:林屿,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泉,福建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瑞康,男,196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原告福州荣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姚瑞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原告福州荣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现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荣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州荣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群人民陪审员 王 颖人民陪审员 刘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熊晓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