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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执异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权华峰与魏俊山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权华峰,魏俊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2执异6号异议人权华峰,男,汉族,住本城区,系陕西广电网络公司渭南分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魏俊山,男,汉族,住陕西省白水县城关镇城南公路石油公司,系中石油白水分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权华峰,男,汉族,住本城区,系陕西广电网络公司渭南分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魏俊山与权华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权华峰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权华峰称,权华峰与魏俊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经贵院审理作出(2012)临民初字第01473号民事判决书。2013年1月9日,贵院以(2013)临法执调字0000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划拨权华峰价值100万元财产或存款。已陆续执行现金18.1万元。在执行期限内,权华峰多次与魏俊山协商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均无果,后权华峰于2015年4月21日向贵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以超过申请执行期间为由,裁定执行申请不予执行。后经异议人查实,渭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于2013年10月27日将陕西晶盛邦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晶盛邦公司)的营业执照吊销(吊销文号:【2013】29号),至此双方股权转让已无实际履行可能性。因此,异议人要求终结执行并执行回转。本院查明:2011年2月15日,权华峰、魏俊山、候小鹏达成共同拥有晶盛邦公司股权的一致意见,并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2011年5月1日,经协商达成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权华峰拿出100万元,购买魏俊山和侯小鹏的全部股份。但协议后权华峰未按协议履行。2011年,魏俊山诉至本院要求确认2011年5月1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有效。本院审理后以(2011)临民初字第012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告等于2011年5月1日所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中,被告拿出100万元购买原告和侯小鹏全部股份的协议部分内容有效”,权华峰不服,提出上诉,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2012)渭中法民三终第000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因权华峰未按协议及上述判决书内容履行,魏俊山诉至法院要求权华峰支付股权转让款833333元及利息并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本院审理后以(2012)临民初字第014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权华峰支付原告魏俊山股权转让款83333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63749.97元,合计为897082.97元。限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权华峰协助原告魏俊山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限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履行完毕。该判决生效后,权华峰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魏俊山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权华峰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权华峰拒不履行。本院以(2013)临法执调字第0000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权华峰价值100万元财产,目前已陆续执行18.1万元。陕西晶盛邦贸易有限公司因年检中,未按规定在法定时间向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办理企业年检,其营业执照被吊销。本院认为,股权转让协议已被生效判决确认有效,该协议签订后,魏俊山等退出公司,公司由权华峰一人全权负责,可见合同已实际履行,权华峰已受让魏俊山的股东权利并已实际控制公司,进行决策经营,股权已发生变动,权华峰应履行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对价义务;工商部门对股权变更情况进行登记仅发生对外公示效果,未进行股权变更登记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异议人权华峰认为公司已被吊销,双方的股权转让协议已无实际履行可能性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故其异议不成立。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魏俊山的申请执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定义务,合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权华峰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孙兴盛审 判 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马 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袁晓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