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执7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戚天松与陈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天松,陈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703号申请执行人:戚天松,男,1981年6月3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陈积,女,1962年11月4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戚天松与陈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审 判 员 于文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