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381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戈爱琴申请执行张涛、刘金林、洛阳德润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偃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81执580号戈爱琴申请执行张涛、刘金林、洛阳德润实业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偃民四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戈爱琴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涛、刘金林长期在外,银行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1、(2015)偃民四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2、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延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晓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