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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6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蔡世良、蔡文全等与陈永祥、严增艳种植回收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世良,蔡文全,蔡孝恒,蔡孝强,蔡孝先,龚光备,罗兰芬,汪秀帮,汪秀奉,汪秀金,汪秀林,汪秀清,汪秀全,汪秀文,袁康文,陈永祥,严增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6执303号申请执行人蔡世良,男,195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申请执行人蔡文全,男,196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申请执行人蔡孝恒,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申请执行人蔡孝强,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申请执行人蔡孝先,男,193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申请执行人龚光备,男,194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申请执行人罗兰芬,女,195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申请执行人汪秀帮,男,195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申请执行人汪秀奉,女,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申请执行人汪秀金,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申请执行人汪秀林,男,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申请执行人汪秀清,男,196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申请执行人汪秀全,男,195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申请执行人汪秀文,女,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申请执行人袁康文,男,194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陈永祥,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严增艳,女,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本院在执行蔡世良、蔡文全等申请执行陈永祥、严增艳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暂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23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孟驰审判员  周祖国审判员  李祖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曾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