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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02民初30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鲁塔与乌仁图雅、周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塔,乌仁图雅,周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2502民初3042号原告鲁塔,男,蒙古族,1955年5月5日出生,牧民,现住锡林浩特市。委托代理人安淑霞,女,汉族,1952��7月1日出生,系原告鲁塔妻子,现住锡林浩特市。被告乌仁图雅,女,蒙古族,1977年12月1日出生,牧民,现住锡林浩特市。被告周伟,男,汉族,1974年9月11日出生,牧民,现住锡林浩特市。原告鲁塔诉被告乌仁图雅、周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包启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塔及其委托代理人安淑霞,被告乌仁图雅、周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鲁塔诉称,2005年8月,原告与被告乌仁图雅签订了《草场租赁协议》,协议将自己位于锡林浩特市白银库伦的1780亩草场以及53只基础母羊出租给被告乌仁图雅。被告周围与乌仁图雅曾是夫妻关系,2016年1月经锡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被告周伟仍然占用原告鲁塔的��场,经原告多次协商,均拒绝撤离草场。原告认为该草场的使用权系原告所有,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对该草场的使用、收益的权益,因此被告应当及时停止侵害。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草场租赁合同,返还草场以及53只基础母羊。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乌仁图雅辩称,原告所述完全属实,草场确实是我舅舅租给周伟的,且53只基础母羊也在周伟那里。被告周伟辩称,2005年鲁塔(系被告乌仁图雅舅舅)与我签订牧点买卖合同,其中约定鲁塔将其牧点和个人草场750亩使用权一次性卖给我,他放弃使用权终身,且这些年草场费用都是我缴纳的,有收款收据为证。原始合同上有答辩人的亲笔签名和捺印。2016年1月,我与乌仁图雅经锡市法院调解离婚。我持有的原始合同被乌仁图雅离婚时偷走藏匿,鲁塔手中应有一份合同原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责令鲁塔与乌仁图雅提交,如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法院,可以认定答辩人所主张的原始合同为真实。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毁灭书证的责任,鲁塔与乌仁图雅的行为应认定为虚假诉讼,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及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虚假诉讼的防范、涉嫌刑事犯罪的处理意见的相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周伟与被告乌仁图雅原系为夫妻关系,原告鲁塔系被告乌仁图雅舅舅。2005年8月,被告二人支付原告鲁塔一笔费用后,原告鲁塔的1780亩草场以及53只基础母羊一直由被告二人使用。2016年1月,周伟与乌仁图雅经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被告周伟一直使用该草场至今。上述事实,有草牧场承包使用合同书、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佐证。以上证据,经开庭举证、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之有关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且被告周围没有提交有效的相关证据,故被告周伟所言支付42000.00元买断原告鲁塔草场使用权终身的辩述不予采纳。本案中原告鲁塔承认以收取4万元费用,被告也使用该草场收益至今,故草牧场流转使用的事实确实存在,但双方当事人均无有效证据证明流转方式的性质以及其他具体细则。本案双方当事人关系应视为租赁关系,且草牧场租赁期限约定不明确。不定期租赁中,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故原告鲁塔要求返还草场以及基础母羊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协议。二、被告周伟返还原告鲁塔1780草场以及53只公有基础母羊。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包启龙二〇一六年十��八日书记员  宝乐尔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转包、出租的流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属于林地承包经营外,承包地交回的时间应当在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或者下一耕种期开始前。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