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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民初30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诉被告都布信吉日嘎拉、乌尼尔其其格、脑日布嘎其拉借款合同纠纷冻结工资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乌尼尔其其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5民初304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0142472-X。负责人刘桂珍,杭锦旗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玉平,杭锦旗支行职工。被告乌尼尔其其格,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蒙古族,杭锦旗伊和乌素苏木人民政府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诉被告都布信吉日嘎拉、乌尼尔其其格、脑日布嘎其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乌尼尔其其格的个人工资账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以登记在其名下的蒙KHB779号长安牌小型轿车为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告乌尼尔其其格个人工资账户;二、依法查封登记在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名下的蒙KHB779号长安牌小型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旭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方鑫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内0625民初304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0142472-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杭锦大街。负责人刘桂珍,杭锦旗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玉平,杭锦旗支行职工。被告乌尼尔其其格,公民身份号码152726196609154848,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蒙古族,杭锦旗伊和乌素苏木人民政府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诉被告都布信吉日嘎拉、乌尼尔其其格、脑日布嘎其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乌尼尔其其格的个人工资账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以登记在其名下的蒙KHB779号长安牌小型轿车为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告乌尼尔其其格个人工资账户;二、依法查封登记在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名下的蒙KHB779号长安牌小型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张旭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方鑫杭锦旗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内0625民初3047号杭锦旗伊和乌素人民政府: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诉被告都布信吉日嘎拉、乌尼尔其其格、脑日布嘎其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6)内0625民初304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依法在被告乌尼尔其其格的实发工资6181元中逐月扣除4327元;二、将扣除的工资部分汇入本院指定账户。附:民事裁定书一份。承办人:张旭联系电话:186480261122016年10月9日杭锦旗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内0625民初3047号杭锦旗财政局工资发放中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诉被告都布信吉日嘎拉、乌尼尔其其格、脑日布嘎其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6)内0625民初304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依法在被告乌尼尔其其格的实发工资6181元中逐月扣除4327元;二、将扣除的工资部分汇入本院指定账户。附:民事裁定书一份。承办人:张旭联系电话:186480261122016年10月9日杭锦旗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案号( 2016 )内0625民初3047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民事裁定书 协助执行通知书受送达人送达地址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签名:年 月 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签名:年 月 日备考 填发人:送达人:注:1.受送达人收到所送达诉讼文书后,须在回证上签收,并将本证即寄回本院庭(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百灵路。邮编:017400)。2.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在备注栏注明拒收原因,并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所在地,由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后,即视为送达。3.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杭锦旗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案号( 2016 )内0625民初3047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民事裁定书 协助执行通知书受送达人杭锦旗财政局工资发放中心送达地址杭锦旗财政局工资发放中心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签名:年 月 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签名:年 月 日备考 填发人:送达人:注:1.受送达人收到所送达诉讼文书后,须在回证上签收,并将本证即寄回本院庭(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百灵路。邮编:017400)。2.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在备注栏注明拒收原因,并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所在地,由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后,即视为送达。3.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