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2民初32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杜丕元与北京搜狗问问科技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丕元,北京搜狗问问科技公司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2民初3238号原告杜丕元,男,汉族,1955年3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北京搜狗问问科技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搜狐网络大厦15层。法定代表人王小川。原告杜丕元与被告北京搜狗问问科技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杜丕元提供的被告北京搜狗问问科技公司主体信息,经核实,并不存在名称为“北京搜狗问问科技公司”的主体,杜丕元未能提供明确的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丕元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林荣堂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叶彩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