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11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士才与王军委、开封市住宅建设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士才,王军委,开封市住宅建设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11民初131号原告王士才,男,汉族,1959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代理人刘安京、冯淑玉,河南航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军委,男,汉族,1987年5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被告开封市住宅建设公司。住所地开封市中山路南段***号。组织机构代码17068097-7。法定代表人刘磊,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维娜,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士才诉被告王军委、开封市住宅建设公司(以下简称住宅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通过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开封华大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该鉴定所于2016年4月21日出具了鉴定意见书。审判员朱广兵、李爱琴、刘庆丰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士才及其委托代理人冯淑玉、刘安京,被告王军委,被告住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维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自2014年3月27日开始,一直在被告施工的欧洲小镇工地打工,2015年7月7日上午7点多,原告在工作中被突然坠落的钢管砸伤,被送往解放军155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腿腓骨骨折,当天又经王军委的要求,转入开封市军分区骨科医院,住院70天时,王军委强行将原告送回家,因治疗中断,致使原告左腿落下严重残疾。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27100元。后将诉求变更为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6600元、误工费424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营养费1400元、鉴定费840元、伤残赔偿金21706元、精神损害慰抚金10000元、交通费31400元,共计86496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军委辩称:原告的医疗费其已经全部支付、也是其找人护理的原告、住院期间的伙食费也是由其负担的,原告住院、原告家人去看望及原告出院都是其派人接送的,因此原告诉求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不应支持。另外王军委与原告签订了协议,原告的误工费由开封市住宅建设公司赔偿,因此王军委也不应当承担误工费,且根据双方的协议,其余费用原告都不要求王军委承担。被告住宅公司辩称:原告受伤与其无关,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户口本一组,证明原告的身份;2、诊断证明、出院证和病历、处方一组,证明受伤治疗情况;3、医疗费票据一组,证明原告自己支付的医疗费;4、王军委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王军委未支付的医疗费;5、鉴定意见书一份,证明原告的伤残等级;6、鉴定费票据和检查费票据各一份,证明原告支付的鉴定费、检查费;7、交通费票据一组,证明原告支付的交通费;8、王军委出具的工资欠条一份,证明原告的误工损失。被告王军委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如下:对证据4有异议,不是其所写,在军分区医院出院时,原告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具体不清楚,是王军委之母和之妹去的,从军分区医院出院后的情况其就不知道了;对证据7有异议,因原告在军分区住院、出院都是由其接送的,出院以后的,其不知道。对证据8有异议,具体欠原告工资不清楚了,但原告的工资开始时是一天110元,后来加了10元为每天120元;对其余的证据无异议。被告住宅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如下:对证据1、6无异议;对证据2中诊断证明的真实性有异议,对中牟县狼城岗镇卫生院处方真实性及关联性有异议,依据原告提交的住院病历显示,与狼城岗镇卫生院治疗的不符,在处方中有治疗高血压的药物,依据原告入院口述,否认有高血压,合理怀疑处方有虚假;因对处方有异议,因此对证据3支付的医疗费有异议,治疗的病情与本次事故无关;对证据4有异议,与公司无关;对证据5的真实性和结论均有异议,其中一个的自诉与病历中不一致,结论依据有异议;对证据7有异议,因是王军委支付的,与原告无关;对证据8的真实性有异议,该工资单内容无法显示一天一百五十元的工资,其他意见同第一被告意见。被告王军委向本院提交原告与王军委签订的协议一份,证明双方已达成协议,原告不要求王军委赔偿误工费。原告认可是其所签,但认为是在王军委胁迫下所签。被告住宅公司认为与其无关,但可以看出原告不能再主张误工费。被告住宅公司向本院提交协议一份,证明10万元以下的安全事故责任由王军委自行解决,依据本案的标的,应由王军委承担。原告认为其不是合同的双方,对其没有约束力。被告王军委对此无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原告系在开封军分区骨科门诊部好转出院,因此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中中牟县狼城岗镇卫生院的处方及证据3,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4,王军委认可原告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又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核实垫付的数额,因此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5、6,系本院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有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的,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7,王军委支付了原告在开封军分区骨科门诊部治疗期间的交通费,对原告在中牟县狼城岗镇卫生院治疗的交通费,本院予以酌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8,原告未能提交近三年的平均工资,应以建筑业的工资标准计算。对被告王军委提交的证据,因其侵害了其他当事人的权利,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住宅公司提交的协议,系双方内部约定,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对于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因质证方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受雇于被告王军委,到王军委承包的欧洲小镇工地上工作。2015年7月7日上午,在施工过程中,原告被突然坠落的钢管砸伤,原告被送往一五五医院,后转入开封军分区骨科门诊部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胫腓骨骨折,住院69天,原告住院期间的伙食费、交通费,被告王军委已支付,并对原告进行了护理,花费的医疗费由原告垫付了4500元,被告王军委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其余部分的医疗费王军委已支付。原告好转后出院,又在中牟县狼城岗镇卫生院进行了治疗,支付医疗费2764.68元。2016年4月21日,经开封华大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残程度属十级伤残,原告支付鉴定费、检查费840元。原告于1959年10月12日出生,系农业户口。另查明,原告受伤所在的欧洲小镇工程为被告住宅公司承建,被告住宅公司又将该工程分包,被告王军委分包了部分工程。本院确认原告王士才的各项损失如下:1、医疗费用6600元:扣除被告王军委支付的部分后剩余7264.68元,原告主张6600元,本院予以支持;2、误工费30212.49元:原告的误工时间为受伤日至定残的前一日,按照河南省上年度建筑业职工年平均工资38425元计算;3、营养费690元:原告住院69天,每天10元;4、残疾赔偿金21706元:原告构成十级伤残,按河南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每年10853元计算20年的10%为21706元;5、鉴定费、检查费840元:有票据为证;6、精神损害慰抚金5000元:根据原告的伤残等级,本院予以酌定;7、交通费500元:本院酌定的原告在中牟县狼城岗镇卫生院治疗期间的交通费。以上共计65548.49元。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王军委雇佣原告为其承包的工程施工,双方形成劳务关系,因此原告在从事劳务过程中受伤,应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王军委作为工地承包人,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保证施工安全,而其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注意、防范的义务,对自身的损害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结合本案案情,本院酌定被告王军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85%的责任,原告自己承担15%的责任。被告住宅公司作为该工程的总承包人,对其分包后的工程负有监督管理义务,应当知道被告王军委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而其没有尽到监督管理义务,存在过错,亦应当依法与被告王军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确认的原告的合法损失65548.49元,被告王军委应承担85%即55716.22元。原告诉求的超出本院认定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王军委已支付的部分,原被告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数额,因此本院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军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士才各项损失共计55716.22元;二、被告开封市住宅建设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王士才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12元,由原告王士才承担1020元,被告王军委承担119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朱广兵审判员 李爱琴审判员 刘庆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瑞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