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1民初40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齐凤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凤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4008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庆江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曹俊峰,男,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吐古拉信用社主任。被告齐凤兰,女,1969年10月1日出生,蒙古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齐凤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二0一六年十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席都达古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