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422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22执16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木,农民。被执行人:杨某,女,1981年6月2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杨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新民一初字第0019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士敏审 判 员 赵 帼代理审判员 马晓旭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卜天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