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56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1
案件名称
李庆福与哈尔滨三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福,哈尔滨三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5608号原告李庆福,男,1964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哈尔滨三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北十八道街第五街区3栋1层14号。法定代表人李春林,男,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李庆福与被告哈尔滨三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2016年9月23日,原告李庆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庆福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庆福负担。审 判 长 高 菲人民陪审员 杨兰英人民陪审员 陈淑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孙 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