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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民终26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祁志华等43人与王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祁志华,王锋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民终26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祁志华等43人(名单附后),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锋,男,197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祈志华等43人因与被上诉人王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5民初1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祈志华等43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祈志华等43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祈志华等43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祈志华等43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峰审 判 员  文刚代理审判员  姚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