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民终26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祁志华等43人与王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祁志华,王锋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民终26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祁志华等43人(名单附后),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锋,男,197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祈志华等43人因与被上诉人王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5民初1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祈志华等43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祈志华等43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祈志华等43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祈志华等43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峰审 判 员 文刚代理审判员 姚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