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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4民初126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上海明珠大酒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上海明珠大饭店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4民初12613号原告:黄某甲,女,汉族,住上海市。法定代理人:沈某,系原告母亲,住址同原告。法定代理人:黄乙,系原告父亲,住址同原告。被告:上海明珠大饭店,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朱宏胜,常务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相冲,中豪律师集团(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某甲与被告上海明珠大酒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沈某、黄乙,被告上海明珠大酒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相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沈某、黄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上海明珠大酒店赔偿医药费10,698.80元、交通费500元、营养费1,200元、护理费1,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并保留向被告主张后续疤痕诊治修复的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6日中午,原告随法定代理人沈某去被告一楼的星巴克进行消费,12时许离开。原告先行进入被告一楼的旋转门,旋转门转动一下后停止,原告见旋转门停止,便欲跨出旋转门,但此时旋转门又突然继续转动,将原告撞到,原告的左腿则卡在旋转门下。此时,被告的大堂内无人值守,前台工作人员一直在聊天。直到原告痛哭后(此时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沈某被拦在旋转门外),在酒店外的工作人员才过来按停旋转门,但也未采取倒转旋转门的措施进行救助,反而是将原告的腿直接从旋转门下拽出。被告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未在旋转门设置合格的警示标志,故应对原告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上海明珠大酒店辩称:造成原告受伤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放任原告这样一个小孩子在大堂奔跑并一个人跑进旋转门。被告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在旋转门旁设置了警示标志,因此被告不应赔偿原告的损失。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6日中午12时许,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沈某携原告在位于被告一楼的星巴克消费后离开。是时,原告一人走在前面,并独自进入一楼的旋转门,后在门内不慎被旋转门夹住。10秒有余后,原告方赶到旋转门处。嗣后原告被被告的工作人员救出,但已造成原告左小腿外侧表皮及部分真皮损伤撕脱,左踝部部分皮肤碾挫。事发后,原告先后在上海市儿童医院、瑞金医院和上海和睦家医院接受治疗,发生医药费9,396.80元,另有外购药品费用92元、1,210元(港币)。被告除对港币1,210元的外购药品费用不予认可(认为无医嘱),其余均无异议。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情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原告的伤情需休息30日,护理30日,营养15日。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在原告在被告大堂的旋转门处被门夹住而受伤事件中,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及被告均有过错,其中作为3岁幼儿的母亲,沈某未能尽到监护职责(监控显示,沈某系在原告被夹住后十多秒才出现在旋转门前),故其应承担主要责任;而作为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旋转门的权利人,被告未能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次要责任;故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并无不当,由本院按照双方的过错责任依法判定;原告所主张的港币1,210元的外购费用,因无医嘱,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向被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保留向被告主张后续疤痕诊治修复的费用,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上海明珠大酒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黄某甲医药费3,795.52元、护理费600元、营养费240元、交通费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90元,由黄某甲负担2,540元,上海明珠大酒店负担50元;鉴定费900元,由黄某甲负担540元,上海明珠大酒店负担3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霄雷审 判 员  卞奎人人民陪审员  毛静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顾婷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