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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执51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冯国良与李会军、谢慧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国良,李会军,谢慧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5197号申请执行人冯国良,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李会军,男,199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被执行人谢慧朵,女,199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通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国良与被执行人李会军、谢慧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10月8日,被执行人李会军、谢慧朵尚欠申请执行人冯国良借款100000元、逾期利息3066元(计算至2016年4月14日,此后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另计)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80.5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李会军、谢慧朵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任新华审判员  翟正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陆海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