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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4民初78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台州市路桥九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笑笑、叶洋增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路桥九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笑笑,叶洋增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4民初7816号原告台州市路桥九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应春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笑笑,女,198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叶洋增,男,195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路桥九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笑笑、叶洋增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佳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