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25民初106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19
案件名称
孟祥增与车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增,车国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10614号原告:孟祥增,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被告:车国军,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民族、职业均不祥,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祥增与被告车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祥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孟祥增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耀祖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建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