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27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何必圣与郭炳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必圣,郭炳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民初2762号原告:何必圣,男,194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苍南县,现住苍南县。被告:郭炳淡,男,197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何必圣为与被告郭炳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息1797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必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炳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郭炳淡曾两次向原告何必圣借款合计15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8%。双方于2016年2月6日进行结算,由被告出具欠条一份交原告为凭,载明“今借到何必圣共计人民币179700元整”。欠条出具后,被告至今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郭炳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何必圣归还借款179700元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94元,由郭炳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德锡人民陪审员 尤海右人民陪审员 余作啸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晓晓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