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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执11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柯粉花与上官瑞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粉花,上官瑞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1158号申请执行人:柯粉花,女,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上官瑞璋,男,198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柯粉花与上官瑞章民间借贷合同即(2015)安民初字第5858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柯粉花申请执行:一、被执行人上官瑞章偿还申请执行人柯粉花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4年7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上官瑞章有可供执行价值的财产,本院已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柯粉花发现被执行人上官瑞章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亚虹审 判 员  李敬平代理审判员  王杰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林美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