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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2民初23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荣诉被告赵某芳、张某娟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荣,赵某芳,张某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2民初2362号原告曹某荣。被告赵某芳。被告张某娟。原告曹某荣诉被告赵某芳、张某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在本案诉讼期间的2016年9月29日,原告曹某荣以其现在已和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之申请,经审查,符合准予撤诉条件,应依法准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荣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春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