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2民初27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诉被告陈耀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陈耀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2734号原告: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金星大道。负责人罗伟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周全,湖南湘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耀光,男,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原告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诉被告陈耀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承担。审 判 员 袁利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吴通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