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9执5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XXX与山西百顺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山西百顺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9执584号申请执行人XXX,男,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清徐县。被执行人山西百顺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法定代表人石小峰,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万民初字第020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8日以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山西百顺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XXX人民币83240元,向申请执行人XXX加倍支付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35元,执行费1105.62元的义务,但到期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照太原市万柏林法院(2015)万民初字第0209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付款额和应承担的费用及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双倍银行贷款利息,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执行长 马长青执行员 刘晋生执行员 董保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聂永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