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91民初15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桂光宇与湖北宏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湖北宏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光宇,湖北宏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湖北宏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任世全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91民初1597号原告:桂光宇,男,汉族,安徽省池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宁,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提供法律援助。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乐,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提供法律援助。被告:湖北宏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碧波街37-2。负责人:刘世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北宏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五巷11号楼74单元3-5号房。法定代表人:商爱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任世全。原告桂光宇与被告湖北宏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湖北宏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任世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桂光宇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光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珺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