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81刑初1143号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女,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因本案,于2016年7月4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9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以融检公诉刑诉(2016)10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6年6月28日21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在福清市石竹街道北前亭村冠佳公寓B703室暂住处,容留吸毒人员唐某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二、2016年6月29日21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在福清市石竹街道北前亭村冠佳公寓B703室暂住处,容留吸毒人员唐某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三、2016年7月1日21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在福清市石竹街道北前亭村冠佳公寓B703室暂住处,容留吸毒人员唐某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四、2016年7月2日21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在福清市石竹街道北前亭村冠佳公寓B703室暂住处,容留吸毒人员唐某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2016年7月3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福清市石竹街道北前亭村冠佳公寓B703室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并扣押自制冰壶一个。经福清市公安局现场检测,被告人陈某某、吸毒人员唐某的尿检均呈甲基苯丙胺阳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通过举证、质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四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6月28日21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在福清市石竹街道北前亭村冠佳公寓B703室暂住处,容留吸毒人员唐某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二、2016年6月29日21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在福清市石竹街道北前亭村冠佳公寓B703室暂住处,容留吸毒人员唐某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三、2016年7月1日21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在福清市石竹街道北前亭村冠佳公寓B703室暂住处,容留吸毒人员唐某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四、2016年7月2日21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在福清市石竹街道北前亭村冠佳公寓B703室暂住处,容留吸毒人员唐某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2016年7月3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福清市石竹街道北前亭村冠佳公寓B703室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并扣押自制冰壶一个。经福清市公安局现场检测,被告人陈某某、吸毒人员唐某的尿检均呈甲基苯丙胺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证人唐某、范某的证言、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照片、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四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九个月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符合量刑规范化标准,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某某的刑期自2016年7月4日起至2017年7月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未随案移送的被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晓莹人民陪审员 陈夏璐人民陪审员 林志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郑寒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