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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154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虞新斌与蔡姗姗、张尧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新斌,蔡姗姗,张尧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15473号原告:虞新斌,男,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代理人:吴剑鹏,浙江欧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姗姗,女,198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磐安县。被告:张尧彬,男,198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磐安县。原告虞新斌与被告蔡姗姗、张尧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傅多娇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虞新斌的委托代理人吴剑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姗姗、张尧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虞新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经审理认定: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张尧彬于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20万元,于2014年8月16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为凭,载明向原告借款20万元整,并约定于2014年9月16日归还,同日原告通过汇款的方式交付了借款。但二被告至今未归还上述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姗姗、张尧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虞新斌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9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蔡姗姗、张尧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空代理审判员  傅多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