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13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胜利与陈晓亮、陈永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胜利,陈晓亮,陈永红,怀远县宏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312号申请执行人:张胜利,男,1984年8月16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陈晓亮,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陈永红,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怀远县宏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胜利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亮审判员 钱金林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