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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4民初16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黄伟与被告邢正松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邢正松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4民初1635号原告:黄伟,女,1973年7月20日生,汉族。被告:邢正松,男,1972年9月15日生,汉族。原告黄伟诉被告邢正松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伟、邢正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因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合计22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9日,被告所有的房屋漫水,顺着被告家的地板渗漏到原告家,导致原告的地板、墙面、床上用品、家用电器等严重受潮,不能使用。后原告与二楼以上住户一直沟通协调,但一直无果。被告邢正松辩称,水是从我家渗漏到原告家的,但被告的房屋在出事前近一年无人居住,淹水是由于下水总管道堵塞,而不是被告造成的,是三楼及以上用户使用不当造成的,与被告无关,被告不应赔偿原告的损失。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19日,原告系南京市雨花台区××村××幢104室住户,被告系204室住户,因一楼主管道堵塞造成2楼及以上厨房用水无法流出,从204室厨房管道溢出池外,流入204室后再渗漏至104室,造成原告损失。2015年1月至事故发生时被告家中一直无人居住,也无用水记录。本院认为,因被告204室渗漏水致原告财产损失的事实,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确定被告对渗漏水是否存在过错是判定侵权赔偿的依据。9月19日的渗漏水发生时及发生前九个月,被告均未居住在204室,渗漏水是因为主管道堵塞造成水从204室厨房管道溢出池外,流入204室后再渗漏至104室。而被告在这段期间内并未使用下水主管道,因此对于渗漏水并无过错。故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伟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审 判 长 刘 芳人民陪审员 孙 蓉人民陪审员 梁争上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思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