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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辖终13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昆山市张浦镇海润达精技专业试模厂与南通合锦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通合锦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昆山市张浦镇海润达精技专业试模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辖终13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合锦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安县海安镇西园大道109号。法定代表人:孙刚,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市张浦镇海润达精技专业试模厂,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南港新南路***号*号房。经营者:段小娟。上诉人南通合锦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山市张浦镇海润达精技专业试模厂加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90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查过程中,南通合锦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以昆山市张浦镇海润达精技专业试模厂撤回对南通合锦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起诉,本案已无管辖权审理的必要为由,撤回管辖异议上诉申请。本院认为,南通合锦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通合锦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骆利群审 判 员  孙鲁江代理审判员  陆 庆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嘉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