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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21民初16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内蒙古鼎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郭晓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鼎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郭晓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21民初1672号原告内蒙古鼎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陈月龙,该公司法人代表。被告郭晓明,男,汉族,1992年12月22日出生,现住土默特左旗。原告内蒙古鼎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晓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齐佳兴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鼎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鼎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内蒙古鼎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淑琴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