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刑终5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黄臻林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臻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刑终510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臻林,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于,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2003年9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9年8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5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1月24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臻林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6月1日作出(2016)渝0115刑初219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黄臻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臻林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臻林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黄臻林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臻林撤回上诉。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5刑初21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但 斌代理审判员 张 帅代理审判员 夏玉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曾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