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4民初24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王青力与余荣华、侯圣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青力,余荣华,侯圣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2444号原告:王青力,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全椒县,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余荣华,男,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侯圣兰(被告余荣华之妻),女,住安徽省全椒县。原告王青力与被告余荣华、侯圣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原告王青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青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志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朝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