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3民初10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叶学梅与兰群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学梅,兰群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23民初1060号原告:叶学梅,女,196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兰群兴,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畲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原告叶学梅与被告兰群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学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兰群兴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叶学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兰群兴偿还叶学梅借款人民币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兰群兴承担。事实和理由:兰群兴于2011年4月16日向叶学梅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出具借条,后叶学梅多次向兰群兴催讨上述借款,但兰群兴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债务应当清偿,但兰群兴至今不予清偿,侵害了叶学梅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兰群兴在叶学梅多次向其主张债权的情况下,无理由拖欠借款,给叶学梅带来重大经济损失。为此,根据《合同法》及《担保法》之相关规定,请求法院支持叶学梅的诉讼请求。兰群兴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兰群兴作为借款人,于2011年4月16日出具借条向叶学梅借款10000元,双方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日期。兰群兴至今未偿还该笔借款。上述事实有叶学梅提供的借条原件、兰群兴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叶学梅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并经本院审核,可予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兰群兴于2011年4月16日向叶学梅借款人民币10000元,事实清楚,现叶学梅要求兰群兴偿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兰群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兰群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叶学梅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兰群兴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一份,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慧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亮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附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兰群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